陕西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被判11年
正义网陕西7月25日电(本报记者 倪建军 通讯员乔小兵 贾亚莉) 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7月22日),陕西省横山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吴宏祥因犯受贿罪被榆阳区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2011年2月的一天,横山县东方红煤矿法人代表尚某前往横山县公安局,找当时分管民爆物品审批的副局长吴宏祥办事。在吴宏祥的办公室,尚某说 明东方红煤矿准备开始建设矿井,请求吴宏祥在自己购买雷管、炸药等开煤矿必备的民爆物品上给予“关照”,同时又提出为感谢吴宏祥对煤矿的帮忙和关照,对吴 宏祥说若需要帮忙请其尽管开口。被告人吴宏祥闻言,便仗着对方有求于自己,将一个装有自己平时因私招待费用支出的票据共计144522元的的信封交给尚 某,让尚报销条据以套取现金。为了不得罪吴宏祥,尚某当即答应报销。2011年2月24日,东方红煤矿出纳将上述招待费条据从煤矿财务帐上报销后,将现金 15万元打入吴宏祥提供的农业银行帐户上。案发后,吴宏祥为逃避法律追究,于2011年5月9日将赃款退还给东方红煤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宏祥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民爆物品审批职权,变相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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