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瘦肉精案二审审结 首犯维持死缓判决
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昨日下午,头批瘦肉精案二审尘埃落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主犯刘襄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准刘襄死缓。
与此同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驳回了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尘埃落定
首批瘦肉精案
省高院二审主犯刘襄被判死缓
上月底,瘦肉精案主犯刘襄等5人在焦作市中院一审开庭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余4名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
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
原判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作中院
驳回三名公职人员上诉请求
瘦肉精案发后,王二团等三名公职人员也被追究责任。
今年7月25日上午,焦作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相关证明,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
宣判后,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当庭提出上诉。
昨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批瘦肉精案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7人一至十年不等徒刑
在今年瘦肉精事件中,被媒体曝光的有获嘉县的养殖场。
媒体报道后,获嘉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养殖场进行查处,查出多个养殖场涉嫌使用瘦肉精。警方先后将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7名瘦肉精经营人员控制。
经查,被告人韩文斌等人分别从2009年至2011年2月非法经营瘦肉精稀释粉。他们购买瘦肉精原粉,经过淀粉稀释后,以每包110元至140元的价格卖给生猪养殖户,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向市场。
公诉部门指控:被告人韩文斌等7人,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猪肉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非法经营销售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将其出售给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违反了我国对有关国计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药品实行限制经营的规定,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严重不良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7被告人均对经营数额等指控持有异议,称经营所得极为有限,多的获利几千元到2万元,少的获利还不到200元。辩护人认为,他们中大部分是初犯偶犯,靠做小生意养家糊口,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从轻或无罪判决。
8月9日,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当庭做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韩文斌等7人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2.8万元至1000元不等。(线索提供:常晖,报料电话0371—86088666)
案情速览
今年7月25日,第一批两起“瘦肉精”案件在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湖北男子刘襄等5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天,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余4名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
5人不服,提起上诉。
7月25日,王二团等3名公职人员因在瘦肉精案件中,涉嫌“玩忽职守罪”,同时在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天做出判决,三人分别获刑6年、5年、5年。
3人不服,提出上诉。
8月10日,省高院、焦作中院分别维持原判。
8月9日,第二批瘦肉精案在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文斌等7人一至十年不等徒刑。
.blkComment p a:link{text-decoration:none} .blkComment p a:hover{text-decoration:underline}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