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千拉面就猪骨汤底及夸大宣传等道歉
从7月23日事发至今,整整20天一直对媒体和公众质疑置若罔闻并一直回避记者采访要求的味千拉面终于扛不住舆论压力,记者发现,前天下午,味千已部分撤下官网上借用“中国农大”之名的文字;当晚10点,上周五临时停牌称将发出一份有关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告的味千也终于发声——一份致歉公告及食品安全承诺书,首次承认其使用猪骨汤精做汤底,昨天其官网挂出了该公告全文。
■回应一
承认猪骨汤精做汤底但仍坚称是猪骨熬制
味千汤底被揭系勾兑而成后,味千始终和媒体与公众打太极,其勾兑汤底所用的猪骨汤精究竟由哪家企业生产也始终是一个谜。
上海相关部门8月2日公布味千汤料问题的初步调查结果,称味千拉面汤底由山东泰安京日丸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但味千始终未做回应。同时,据有关媒体报道,山东泰安京日丸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完全否认其是味千拉面汤底生产厂家的身份。
味千拉面昨天的声明则证实了上海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声明称:公司一贯使用重光产业株式会社在中国的子公司西盖米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味千拉面汤,其主要原料是泰安京日丸善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骨汤原液。味千还特意注明,骨汤原液的产品名为:猪骨汤精。
不过,味千仍坚称:该骨汤原液主要由猪骨熬制浓缩而成,再由西盖米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按照日本独有的工艺流程调味分装成味千千味汤,然后统一配送至各地区的味千拉面门店,在门店将味千千味汤兑制还原为猪骨汤底。
■回应二
撤下部分涉“农”文字向农大和消费者致歉
7月23日事发之前,味千拉面一直宣传其拉面汤料营养成分特别是钙含量丰富,味千方面还将农大工程学院食物营养与分析实验室2006年的样品测定报告贴在其官网上,作为其一直以来宣传“一碗面汤所含钙相当于5杯牛奶”等说法的依据。
不过对于味千拉面的该种行为,中国农大有关方面已于7月30日发表严正声明,要求味千立刻停止用该学院名称及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澄清事实真相,并公开在媒体上道歉等。
然而农大该声明发布之后的10多天内,味千方面一直没有任何举动。直到前天下午,记者发现味千终于撤下其官网上的营养成分报告。记者昨天再次查看时发现,其官网上原本展示该报告的“产品营养”一栏显示为“网站建设中”。
味千昨天的公告中也这样表示:对于“误读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的营养成分评价报告并给予不当表述”,“向广大消费者及中国农业大学致以诚恳的歉意”。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事发后的7月25日,味千官网曾发布“关于媒体对味千拉面汤料报道的官方回复”,回复中继续借农大之名称:“我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是于2006年委托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所出具的产品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此检测报告的主体为‘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所盖公章也是‘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而这份回复目前仍挂在味千官网上。
■回应三
添加“山梨糖醇”现已合法目前所用添加剂均合规定
2010年,味千拉面因在其面料中违规使用“山梨糖醇”添加剂被罚78.66万元,而对于这一家丑,味千在其公告中一直未曾披露,直到8月2日,才在其公告中承认被罚款一事,但同时表示“日本允许使用此添加剂”,并称山梨糖醇在被罚后已停用。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添加剂问题,味千昨天的公告中表示:已于8月2日发出正式公告澄清这一事件,2010年1月,中国相关机构已正式宣布在面制品中允许添加山梨糖醇。因此,目前公司的面制品内所使用的添加剂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律师建议
应引入国外集体诉讼制
“味千拉面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味千拉面事件爆发伊始,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这样表示。其昨天还表示,只是这样的事情却面临很难诉讼赔偿的问题,就像上海联华超市的染色馒头事件那样,虽然超市方面最后表示,只要能拿出购物小票,就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以一赔十,可是像馒头这样的生活消费品,消费者很少会保留小票。
“我们在法律上应该引入国外的一些做法”,吴冬介绍,像美国等,都是允许消费者权益组织代表消费者对这类事情提起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不是给某个特定的消费者,而是作为消费者保护基金。
“另外,我国任何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诉讼使用的都是填补规则,即原告损失多少,经过取证后被告再补多少”,吴冬表示,但是,有很多侵害消费者的案件无法用具体的数字衡量损失,或者有的当前还看不到什么严重损失后果。在国外,碰到这样的侵权行为,法律上将不再适用填补规则,而是采用惩罚性规则,即按照该企业的市场份额、销售额以及利润等,由法官自由裁定,这个赔偿不仅是对企业的惩罚,也对其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链接
超九成网友不再选择味千
截至昨天19:11,新浪对网友做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82619名网民参与的投票中,93.6%的消费者选择了“不会再去味千拉面就餐,味千信誉受损,谁知还有什么问题”;对于味千的行为如何评价?92.7%的消费者选择“可恨,欺瞒消费者,属于商业欺诈”。
本报记者胡笑红实习记者李伟娟
.blkComment p a:link{text-decoration:none} .blkComment p a:hover{text-decoration:underline}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