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产权属首付方 律师建议双方出资买婚房
导读: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两条核心:如果离婚,谁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买房,谁首付产权归谁。网友评论说老公就此变成房东,无房不嫁的婚恋观会不会改变?
中广网北京8月14日消息(记者丁华艳)据经济之声报道,《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婚姻与财产再次成为议论焦点。这个解释主要有两条核心: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
现在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讨论俨然分成男人和女人两大阵营。对于房产产权的界定,普遍得到了男性的欢迎,一位王先生表示。
王先生:比以前更清晰、更明确了。尤其是对我们这样还没有结婚的人群来说,买房的时候,在产权登记这块会更清晰一些,避免了以后产生其他的纠纷。
新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为这笔钱往往是父母的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伤害父母的意愿和利益。对此,一位女士表示:
柳小姐:我无所谓!如果你父母以你的名字给你买房,我也没有觊觎你的房产的意图。因为,我结婚,绝不是为了通过婚姻去获得什么物质的东西。
但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同时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以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畅销书作家陆琪以同情女性的口吻评论说:“你辛辛苦苦和老公还贷款二十年,给人生孩子、又工作又养家、伺候人家,一百万的房子还了一百三十万贷款,最后你没有所有权,只有含糊不清的补偿权。”更有评论说,老公从此变成房东。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李佩璇表示。
李佩璇:说实话,这个(司法解释3)出台以后,对婚姻经济中的弱者,是很不利的。以前的话,双方如果有离婚协议,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还可能去按照离婚协议来执行。但是现在,如果离婚协议没有拿到民政部门去备案,如果经济强势一方要反悔的话,那么弱势一方也是没有办法。
但是,岳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岳成认为。
岳成:这些现象都在离婚诉讼中大量地存在,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好处呢?就是法官便于操作,不然的话,法官标准不一致了,法官判例也不同。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很多人从操作上提出疑问,一位名为“水木丁”的网友就疑惑:一方还房贷,一方挣钱贴补了生活费育儿费,离婚的时候,房子怎么分?
李佩璇解释说,还是遵循谁登记产权谁拥有房子,但是共同按揭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李佩璇: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日结束,这期间不管是在哪一方的银行卡上还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还款,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还贷的这部分本金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中国人有习俗,男方掏钱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家具,岳成认为,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遇到麻烦。
岳成:如果有书面协议说男的买房,女的买家具、装修,离婚了,就应该按照当时投入的比例来分割财产,这样比较公平。不然,男方的房子升值了,家具都已经折旧了,也卖不出钱了,对女方不公平。又不能两口子一结婚,什么都写个书面的,万一没有书面的,那就成了隐患了。
李佩璇建议,双方家人协议出资,共同买婚房和装修。
李佩璇:比如说,双方约定出20万,那么就按比例把钱出到一起,不分你出钱买房,我出钱装修,真的要离婚的时候,那就按比例分配就好了。
有评论说,随着《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执行,如今流行的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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