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小区无故对用户停电最高罚3万
新华网银川8月14日专电(记者 于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规定,受委托转供电的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若无故对用户拉闸停电,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受委托转供电的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所辖供电营业区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供电营业机构或者营业网点,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方便用户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要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供电服务电话。
据宁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处介绍,该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宁夏地方电力法规的空白,对供用电企业及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服务行为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对规范电力市场,保证供电及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用户及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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