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sii 发表于 2011 年 9 月 18 日 18:14:16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4被告获刑

经法医鉴定,林志国等3人属轻伤,温武等65人属轻微伤,吴胜等9人体表损伤形态学改变已消失。经估价,被毁坏的玻璃窗、办公用具、空调设备、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等财物价值共计78158.5元(其中属于茂石化公司的财产损失共55547元,属于其他个人的财产损失共22611.5元)。案发后,G A机关通过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锁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6月9日至10月21日将邓斌庭等1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7日依法向高州法院提起公诉。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斌庭等14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被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以刑罚;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被告人邓斌庭、温治国、黄水桂、黄火炎4人在本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谭开达10人积极参与犯罪,应认定为积极参与分子。被告人谭开达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等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14名被告人在庭上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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