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ehom 发表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 11:43:44

网店价格欺诈 淘宝无责

今年11月11日被称作“世纪光棍节”,淘宝网打出“全场五折疯狂抢”的广告语,引爆了网购民众的消费热情,然而,仅仅一天之后,微博上一条标题为“淘宝商城双11价格欺诈”的帖子便流传开来。昨天,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做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栏目时分析:网店欺诈,淘宝网不承担责任。

陈昶屹总结说,消费者不满意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网店先抬价再打折,打折价格注水;拍下商品后,商家说缺货,导致交易失败;最后,出现争议找不到责任人。

陈昶屹介绍,网店可以自由制定打折的方式、额度,但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的价格法律,判断这一界限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商品“原价”或者“基准价格”。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果商家在11月11日前7天内都是以2000元出售一款皮包,2000元就应视为原价,在‘五折疯狂抢’活动中,该皮包应按1000元出售,如果高于这个价格可以视为价格欺诈。”陈昶屹举例说明。

另外,针对消费者“被退货”,陈昶屹认为,一旦网购者付款购物,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已成立,网店以缺货等不正当理由单方拒绝发货,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网页公示的折扣价格选择继续购买商品或者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不少消费者还提问,网上商户难起诉,能否状告淘宝网,要求其先行赔付?“真正的责任人应当是卖家。”陈昶屹对比淘宝网和京东商城、凡客诚品等网站说道,京东商城、凡客诚品等网站通过自办物流、自购商品、签约商户、货到付款等方式,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模式,直接面向消费者,所以一旦出现纠纷,这些电子交易服务商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淘宝网是众多卖家面对消费者,网站实质上是一个电子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相当于集贸市场的开办者与管理者,对于商家欺诈等行为事先无力预防,事后也难以弥补,只能居中协调,法律责任最终要由商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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