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54514520 发表于 2011 年 11 月 26 日 19:13:12

粤北首富朱思宜二审求轻判 称不行贿遭刁难


“粤北首富”朱思宜二审求轻判

称送叶树养的200万是单位行贿,送杨成勇的20万是人情往来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25日上午,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昨日上午9时许,戴着口罩的朱思宜被押上法庭。他向法官解释,因传染性肺病发作,故戴口罩。庭上,多位辩护律师就一审判决发表了意见。

“不给他钱就是好煤也刁难”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至2007年,阎蜀南任韶钢集团第一物资公司副经理期间,宜达公司累计向韶钢集团供煤209万余吨,通过朱思宜及杨仲生送给阎蜀南共1400万元。

“1400万认定不准确!”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分析证人证言无法得出1400万元的结论。另外,关键证人即直接交钱给阎蜀南的杨仲生至今在逃,无法证实杨仲生到底给了阎多少钱。

检方回应,阎蜀南在证言中称每吨煤有8元回扣,以此得出1400万的结论不无道理。对此,朱思宜表示其从来没有作过有8元回扣的供述,而他亲自送给阎蜀南的只有100万元。

朱思宜解释,宜达公司供应的煤质量好、价格低,但阎蜀南总是挑刺刁难,“没有办法”。

“200万元应属于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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