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xs 发表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 23:20:42

部分军事网站、黑市成非法贩枪渠道

涉枪类犯罪严重违反我国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枪支巨大的杀伤力和威慑力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威胁。部分军事网站、安保器材商店和批发市场的黑市,成为非法从事枪支弹药交易的主渠道。

  枪支买卖渠道难以取证

  2008年至2011年一季度,西城区检察院共办理涉枪类案件7件29人,涉案人员买卖、获取枪支的主要渠道有两种,一是网络交易,二是市场现货交易,运输渠道主要是分布在远郊区的小型物流企业。部分军事网站及论坛监管缺失,网友可以随意在论坛中发布买卖枪支的信息,而案件调查常因网络非实名制而难以追踪。市场现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多以假名交易,市场摊位流动性极高,造成案发后查找困难。

  陈某在某咖啡厅内欲出售步枪时被当场查获,后经搜查,在其暂住地收缴手枪及各类弹药。据其交代,上述弹药均在网络上购买,由“陆军”、“蝴蝶” “鬼脚七”等网友进货,再通过网络向十余名网友发货。最终陈某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孔某在天津某洋货市场附近购买了双管猎枪及自制手枪各一支,后藏匿于郑某家中。但案发时距其购买枪支已有一年半,孔某难以回忆售枪者的具体情况,且市场摊位变化极大,导致办案人员难以查证。

  仿真枪支也有很大伤害力

  实践中,除了达到“杀伤力”要求,被鉴定为“枪支”外,大量仿真枪支、弹药也具有较大伤害力。西城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案件中,除符合枪支弹药鉴定要求的枪支13支、弹药63发,还有其他具有伤害性的武器,包括催泪弹、仿真榴弹、铅弹、仿真手枪、电击手枪、催泪手枪、钢珠手枪等。

  在这些涉枪案件中,私人收藏的仅1件1人,其他6件28人皆使用枪支犯罪或有实施犯罪的危险性,使用枪支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的3件,近全部案件数的一半;涉案人员涉及的其他罪名包括寻衅滋事4件、敲诈勒索2件、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各1件。

  应杜绝枪支买卖信息

  行政监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多管齐下,加强枪支买卖主要涉案网站和市场的监管,主动获取枪支交易线索,防止因枪支引发其他恶性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办案等渠道,总结、获取可能涉及枪支交易的部分所谓军事网站和论坛,强化对上述网站的监管,规范网友言论,杜绝枪支买卖信息;对于枪支交易的主要现货场所,如安保器材商店、部分大型市场,应定期巡查,监管交易账目,减少地下交易。

  同时,对刑满释放等人员,相关部门应在其释放时尽量提供就业机会,创造接纳氛围,防止其重回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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