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mei 发表于 2013 年 2 月 5 日 20:25:45

面对“337”中国企业莫言放弃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中兴两家企业发起“337调查”,以确定上述企业的3G和4G设备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发表声明说,美国有4家企业在今年1月初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华为、中兴等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

  美国“337调查”最早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从字面上理解,337条款仅为美国关税法中的一条。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对进口产品的“不公平行为”展开调查。如果涉案企业最终被裁定违反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也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失去在美国销售的资格。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认定国外厂商违反337条款,则需要判断进口产品属于“不公平行为”。这里,所谓的“不公平行为”,主要是指侵犯了美国企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自上世纪80年代后,美国“337调查”就已经成为美国企业保护本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事实上,美国的知识产权国内法律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并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争相效法的对象。在这一基础上,美国又增加337条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337调查,这实质上是进一步强化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为了迎合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需求,337条款借关税法之名,行遏制国外对美国贸易出口之实。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产品大量进口美国市场,中国又成了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主要国家。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应诉经验,在遇到337调查时产生重大损失。

  2004年3月,美国卓然、橡树两家公司以芯片专利侵权将中国江苏新科电器集团公司等l2家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告上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提出了337调查申请。最终,新科电子等中国D V D机大厂终止了向美国的出口业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惩罚性关税保护,中国D V D机在2004年第三季度的出口比上一季度下滑了20%-30%。

  由于缺乏对337条款的了解,中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时望而却步。337调查有严格的庭审程序要求,期间有大量的证据提交和分析辩论,还有繁杂的证人域外质证和第三方证人举证过程,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至关重要。与此同时,337调查还需要高昂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动辄几百万美金,这也常常令中国企业望而生畏。即便是付出了巨大努力,337调查的诉讼结果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基于上述种种因素考虑,往往选择消极逃避的手法。而根据“337条款”规定,逃避法庭就相当于自认败诉,法庭也会据此发出“永久排斥令”,产品也将“永世”不得出口到美国。

  但无论如何,轻言放弃都不可取,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还是需要“亮剑”精神。当被申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时,中国企业应当尽快获知申诉状相关内容,以便即时采取应对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在原告提交申诉后,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30天才能决定是否起动调查,此后被告方有20天左右的时间对申诉状进行应诉。

 面对337调查,坚持诉讼或者放弃诉讼,最终还要依据企业自身情况作出选择。必要时,坚持诉讼仍不失为一种策略。

  早在1997年,杭州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首先遭遇了337条款调查。三和公司生产的人造甜味剂被指控侵犯了美国专利。此案最终判决是三和公司没有侵权。2002年7月,两家乐清企业“万盛”、“华美利”被指控漏电保护插座侵犯美国企业的专利权,两家企业积极应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后判定,涉案专利无效,乐清两家企业不构成侵权。就在前不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针对我国的神舟公司等企业发起的第790号337调查案做出最终裁定,神舟生物公司以不侵犯涉案专利而取得案件的胜利。在整个337调查过程中,神舟公司始终稳打稳扎、步步为营、坚持不懈,最终获得胜诉,这是我国本土企业近十年来首次以不侵犯专利权获得胜诉的337调查案。

  上述案件对于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企业一旦选择应诉,就应当调动一切资源积极参与。这当中尤为重要的是,企业要与律师协调配合。企业一方面要依赖于律师,但另一方面又要引导律师,毕竟企业对产品与相关技术更为熟悉,对于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要寸土必争、全力以赴。

  此外,在337调查中,共同被调查对象的企业,理应互助团结,加强合作,即便是对于未被列入调查对象的企业,也应多多参与进来。337调查是与整个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唇亡齿寒,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也很难独善其身。如果同行企业在337调查中能团结一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就会极大增强337应诉的胜诉率。即便是对于中小企业,即便是其缺乏应诉实力,也不要轻言放弃,较为可行的方法还是“有限参与”,如果能找到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如证明根本不存在专利侵权或者美国企业的专利无效,即有可能获得有利自己的和解或许可,就有必要进行“有限参与”。

  中国企业还有必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力度。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原则,专利或商标除了在中国进行注册保护,还需要在国外及时获得注册保护,以便在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意识薄弱,未能及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甚至反被国外企业在先抢注,这些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动辄被诉侵权或者被337调查,给企业发展带来重大损失。此外,中国企业在决定生产和对外出口时,有必要针对产品进行必要的域外侵权检索,如果侵权检索表明国外存在涉嫌侵权的专利,企业就有必要根据侵权胜诉可能性大小,进而权衡利弊作出是否生产和出品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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