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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6 Z) m8 `; Q( D解决司法救济失灵、精神损害赔偿过低,这是大多数“被精神病”者面临的一个万劫不复的“制度性怪圈”。
9 k: H6 r: d6 x, e我们国家精神病收治乱局更为深层的原因是,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医生僭越法官的权权力,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这使得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K' f+ _/ |9 R+ h2 l9 O
确认住院精神病患者的诉权,或是解决我们国家精神病收治问题的关键7 e( @2 T$ g9 `4 p. l8 a" q
2006年,因“邹宜均案”,深圳律师黄雪涛生平第一次接触到精神病医疗行业。她震惊于精神病收治的制度漏洞,同时也被精神病医生的思维模式“吓得目瞪口呆”。
/ Q0 {" P& O! c7 a2008年,黄雪涛和一些律师、医生、心理治疗师、社会公益人士、媒体人以及滥用精神病医学的受害人,发起了志愿公益工作组“精神病与社会观察”。
% k9 j8 Z0 v% y) P' R% G3 j工作组用3年时间收集并筛选数以百计的案例,阅读并翻译国外文献,参加各种相关的研讨会,赴美国和欧洲进行学习和考察。在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他们最终完成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4 i. k3 I* n* L0 x& p$ ^
2010年10月10日,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共同发布了该报告,这是我们国家首部从法律视角对精神病收治制度进行分析的民间报告。* Y# @ `7 k. b! L
该报告揭示了当前我们国家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以及资源配置错位对公众的威胁,指出了我们国家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建立有效异议机制等建议。/ Y# c; T# `% }" r
报告执笔人黄雪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报告还寄送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期为正在进行中的精神卫生立法提供参考。10月11日下午,黄雪涛律师收到了短信通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签收了该报告。
' Z- N. l" O) ~0 Y东南大学法学院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教授不无担忧地说:“稀缺医疗资源错配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面临来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双重威胁。”. Q2 g( ?: d8 f5 A
他补充说:“法律必须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只有能保护‘他’,才能保护‘你’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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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收治乱局/ z3 n; n/ _: M- [$ H7 `' r
在黄雪涛的研究中,我们国家精神病收治的混乱局面分为两个方面,“该收治的不收治”与“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 a+ M& ^, n# \1 G
“该收治的不收治”,主要问题在于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g1 |. L0 o2 V9 _
凸显法律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即所谓的“被精神病”,这也是报告的重点。
% @/ Z5 Z' l. }- }' m7 g按照报告的研究,“被精神病”陷入了一个十足的怪圈: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出院时却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原则,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1 k! R- I. `# L8 y7 M& a
出院后,司法救济失灵。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诉权被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即使经过多年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G5 w# ^. I) [
这是大多数“被精神病”者面临的一个万劫不复的“制度性怪圈”,朱金红就是一个典型注脚。& Q# F5 c6 c7 _* l. K
据媒体报道,2010年3月8日,朱金红是被自己的妈妈唐美兰带人将其绑到江苏省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 e8 J, ?2 F" F8 T+ E- x% ?1 p
然而,除了个人讲述,唐美兰几乎没有其他论据来证明女儿有病。根据媒体记者所掌握的线索,第四人民医院并未出示过任何可以证明朱金红有病的有力证据。在一份入院诊断书上,一些诸如影像学、实验室检测、心理量表测评之类的硬性数据全部缺失,唯一的依据就是唐美兰提供的“4年精神病史”。
: _6 f6 K; }, ]2010年9月12日,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张兵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现在朱金红不能出院最大的障碍就是其妈妈唐美兰不愿接女儿出院,导致朱金红只能继续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这样的“死结”,都源于一个“行规”,那就是只有监护人可以将精神病患者接出院。
, ?: D% s: D9 A被送入医院的朱金红心急如焚,她在院中找机会向朋友、同学求救,她在医院的求救信引起社会关注,某媒体对此作了采访报道,社会上反响很大。许多热心人士呼吁医院放人,有关部门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 s+ q, [4 c# d
但这么多机构的努力,都输给了精神病院的行业规则:“谁送来,谁接走。”就连其他人能否去医院探视朱金红,都“必须得到朱金红监护人的同意”。所以,医院坚持只要唐美兰不同意,其他任何人来都不能接朱金红出院,也无权探视。
4 w- K! r: A* g; a K* W! C" v) E9月14日,迫于巨大的社会压力,医院向唐美兰发出律师函,要求她“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尽快来为朱金红办理出院手续”。唐美兰拒收律师函。医院称将把律师函陆续投向朱金红的爸爸、两个姐姐,并称假设亲属都拒绝履行职责,朱金红所在的街道办将成为她的“监护人”。
/ h! |" R: e) @- O, C# g3 I正当大家都对朱金红短时间内出院不抱希望时,唐美兰突然同意接朱出院。14日下午,朱金红出院。此后,朱金红被软禁在家中,护照、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都被唐美兰控制,一直到后来被网友救出。' C& G0 s9 X& J; b9 |/ Y8 }1 S
朱金红逃离医院后还未走到诉讼这一步,但是更多走到诉讼的人却遭到了惨败。 \7 J' V+ {5 v8 ], u3 O3 Z0 n
江津姑娘小玫起诉曾强制收治她的医院,奔波两年都无法立案,该案被媒体报道后才被法院受理。
) L( B1 r$ s- L" \. ^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于2006年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广州脑科医院,现在案件围绕着“被送治时何锦荣究竟有没有精神病”展开,拖延至今,仍未结案。( j1 Y7 |/ i% B9 Y! [+ m6 k$ m4 f6 f
◎八大制度缺陷
, i0 l" D$ r8 b7 D0 S. U) t, E( y黄雪涛和她的工作组研究认为,陷入这样的怪圈,主要由于我们国家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
; z F' Y; t4 W5 A6 R* G' X) ~/ Y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司法救济失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 W1 S- b: m, L, B
对于造成制度缺陷的原因,报告分析认为,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形成的现实特点是,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和医疗,而且立法不断强化家庭责任,用“医疗看护”制度将这种责任推到极致。5 f1 [7 n$ q" c) T) b' ~3 S
所以,当家人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时,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人宰割的对象。而“医疗看护”制度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能力。
" ^1 c$ p6 i& w2 q4 [报告同时指出了造成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们国家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
8 [; n! u; X; o, o5 p首先,我们国家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4 B+ W7 z- w: [: H$ j4 e; d
其次,我们国家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假设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 @# r& c9 K: l5 b
最后,我们国家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力,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 K" _2 B, H8 o, ]
" l' d1 H; S% w+ S/ i◎确认患者诉权是关键' ~/ m6 _# K3 {. U( Z: V
报告认为,确认住院精神病患者的诉权,是解决我们国家精神病收治问题的关键。核心建议是建立有效异议审查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并认为这是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纠正错误收治行为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
0 h3 ^) O1 l7 o6 S报告称,长远的发展目标应当是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查制度,即非自愿住院,都应当获得司法授权。医院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应当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精神科医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参加庭审。6 A+ n# Z% d2 F3 d% M
报告还称,在常规的个案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以前,应充分发挥现有制度框架下法院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异议审查功能,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
% Q! R1 ?9 }1 T) ]' ^$ x+ J对于法律代表制度,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 |" A1 f5 C& z" t) k报告还建议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收治,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行使。同时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 [; n& h/ }- L6 @2 K5 P
1985年,卫生部最先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同时还在成都成立了精神病学专家组成的精神卫生法草案起草小组,从而拉开了我们国家精神卫生立法漫长的序幕。' Q4 i0 y: u+ s c4 ?
“历时25年的精神卫生法未出台,在于草案过多地关注医疗技术问题,而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实质规定,甚少改善。”黄雪涛认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 H0 J* a/ O: @! G& ^1 e% y: C3 @知名律师丁锡奎则强调:“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一方面要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这个必须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
/ P( Y* y+ d* O5 g据了解,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国家中,现在仅有中国、老挝和马绍尔群岛没有专门的精神健康法律。
# ~0 F& p6 \3 A! O. g. ]; D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武汉、宁波、无锡六地人大分别制定了专门的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天津、武汉、石家庄、黑龙江等地制定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的地方法规。
4 ?! i% a: L! _8 i8 i$ z这些地方性的精神卫生条例加大了对精神卫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们国家精神卫生领域资源匮乏的困难。然而,因为这些条例几乎是对现行制度的确认,精神病收治制度中存在的精神医学滥用现象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4 C" I! B6 N# V% o1 d/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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