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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阜宁城管局回应安置缓刑人员称有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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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4 月 4 日 00: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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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阜宁环卫所一百多位环卫工人心中,编制问题极为敏感2 \& X% s- R0 c1 j/ S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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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Z0 v; W" I% C没有编制的人大代表田秀英. M- g2 N: x8 N4 d# {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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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 }, f, ^' B7 x0 S赵强的出现让阜宁城管局也备受质疑
0 W2 z1 y  e0 P  R5 P0 w  “我们是江苏省阜宁县城管局环卫所职工,强烈反映城管局领导随意安置缓刑人员。今年53岁的赵强2002年1月因受贿罪被判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当时其原单位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但2009年12月,城管局领导在没有公开招聘和考试的情况下,将赵强安置到城管局下属单位环卫所,并且从安置之日起就不上班拿工资至今。而干了30多年工作的‘全国环卫女工代表、省人大代表’田秀英,至今却还是临时工。”近日,江苏省阜宁县环卫所工作人员刘治国等人实名向快报反映这一问题,他们的疑问是:为什么缓刑期满人员能够入编,而全国环卫女工代表却始终没有编制?
% L! F: }# b( `) x/ L, }  在2009年12月底前,阜宁县确实对该县机关事业单位在2004年11月11日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61名人员重新进行了安置。因受贿被判缓刑的赵强也确实被安排进了环卫所。但当地有关部门表示,赵强等人不存在入编的问题,因为他们的编制在被判缓刑后并没有被取消,给他们重新安置工作有省人事厅的文件作为依据。“这个事情和给田秀英等环卫工人入编是两码事!”但这样的解释,并不能让阜宁环卫所100多名无法入编的老职工满意。
7 y& l: i) D: g" c; C  记者调查发现,因为环卫工人反映强烈,上世纪90年代初,盐城下属的建湖县、响水县、东台市等地,都先后将环卫所性质由“集体企业”改为“集体事业单位”,并核定了人员编制。但因为各种原因,阜宁环卫所职工核定编制的事情并没有解决。近20年过去了,入编仍然是阜宁环卫所100多名老职工的一块心病。
5 t2 T9 z( T0 Z! s5 |  □快报记者 邢志刚 摄影报道
1 ^- W( W3 ~! t  全国环卫女工代表也是临时工7 |) C) H# l9 v! `' r
  田秀英的工作非常规律:早晨6点左右上班,晚上6点左右下班。一辆自行车是她奔波在这个县城工作时的主要交通工具,水桶、拖把、水鞋则是她必备的工具。
* B8 Y4 g2 u9 o+ B4 X  F  3月24日下午,阜宁县胜利路车水马龙。清扫完一座公厕后,骑着自行车的田秀英很快赶到了下一个工作地点——阜宁环卫所楼下的一座公厕,因为这里也是她的保洁范围。停下自行车,换上水鞋,田秀英进入公厕,熟练地忙碌了起来。3 L( Z1 }. a7 Q) e* Z+ r6 U
  “我15岁进的环卫所,至今已经在环卫一线干了31年了!”今年46岁的阜宁环卫所工人田秀英说起自己的工作时,憨厚地笑了笑。她说,这份工作虽然整天和脏东西打交道,可总归要有人干。以前扫马路的时候,凌晨3点就要从家里骑车上班。后来去了垃圾场工作,每天要将六七吨垃圾装车,工作强度也很大。; U4 t9 K1 A; o* L0 {( u
  “1997年,她累倒在垃圾场。病刚好,她换岗开始打扫公厕,总是将一个个不能落脚的公厕打扫得干干净净。”田秀英的同事说:“现在她负责从阜宁县城城北到人民广场之间4座公厕的保洁工作。她虽然是我们单位的员工,但她很少到楼上办公区。”
/ S9 p* K4 k; I. x  不管刮风下雨,环卫所附近的居民和田秀英的一些同事,都能看到田秀英熟悉的身影准时出现,但对于田本人的情况,很多人并不很了解,这个普通的环卫工人其实大名鼎鼎:她不仅当过江苏省人大代表,同时还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环卫女工代表。
. Y0 f' x8 p3 ~% q% w  2003年9月21日,田秀英作为环卫女工代表坐在了人民大会堂主席台上,并受到胡锦涛及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并和全体代表一起与总书记合影留念。“我被推选为主席团成员,一激动找不到座位,多亏省总工会主席帮我找到了座位。”回忆起当时的情况,田秀英的脸上闪过一丝神采。“刚工作的时候,每月就挣20多块,后来增加到100多,现在也就1000多块。”这当然指的是没有编制的收入。# P& Q9 E, ?0 Y, E
  田的同事说,她虽然是人大代表,还曾当过全国环卫女工代表,但田秀英在环卫所和大部分职工一样没有编制,是一名临时工。田秀英告诉记者,她现在还是阜宁县人大代表,两会的时候,也会拿出一些议案。“现在阜宁环卫所的大部分职工都没有解决编制问题,我自己也没编制,阜宁召开两会的时候,我的提案内容也和一线环卫工人的待遇入编问题有关。虽然提了,但问题至今还没解决。”
/ I5 B+ P6 b0 @9 ~& w" U  O" W9 T  环卫工的心病:敏感的编制
* A0 h- M  |' U' S8 P- Z1 r  事实上,田秀英关注的环卫工人入编问题,是阜宁县环卫工人的共同心声。今年34岁的刘治国,2001年被安排到了环卫所,从事环境卫生费的征收工作。“刚进去的工资每月是300多元,现在涨到了1300多元。一线工人更低,还要比自己少100—200元。”但说起编制,刘治国仍然很来火。
8 V8 M+ `: e% N4 q* U9 ]& U: }  2008年以前,环卫所员工的收入差距不大。但编制改变了一切,2008年县里核定8名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后,入编和不入编的收入差距就明显拉开了。刘治国说,“同工种同工龄的人员,每月收入差距要在1000元左右,对于一线工人来说,有编制收入几乎要翻一番。”5 m' M% S5 m; S
  阜宁环卫所的前身是阜城镇清洁管理所,1990年9月由阜城镇移交县建设局,2003年划归县城管局。根据阜宁县环卫所2010年11月份职工工资表显示,该所共有职工115人,另有事业编制人员7人。115名没有定编的人员中,有人事局安排的大中专毕业生,也有劳动局安排的土地被征用人员,城管局安置人员等。
& f+ M! g" C' q. h) ?: g; y- a  2008年7月,是刘治国等人感觉到收入差距明显被拉开的分界点。当年7月14日,阜宁县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正股级建制的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隶属于县城管局,但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只有8人,而且人员还是从外单位选调进入的。2008年10月8日,8名从乡镇计生办、农技站、林蚕站等单位选调来的人员进入环卫所。
9 s" o! f5 K% ?  “他们都是正式工,有编制的。”一位环卫工人告诉记者,这8人在环卫所分别担任总账会计、秘书、环卫管理等职务。“但在2010年4月份和12月份左右,有两人被调到了别的单位,另有两人被借调到了城管局,还有一人从去年年初到现在一直就没来上过班,也不知道到什么地方去了。”
" J$ s% b* c/ q  “编制都是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的,但不上班的不上班,调走的调走,借调的借调,这让人很难理解”,环卫所一名职工称,自从有正式工以后,环卫所人员的入编、调动情况,就显得特别敏感。6 ?: ]1 {4 l) U
  晏鹏程,1997年被分配到阜宁环卫所,2004年被借调到阜宁县城管局机关从事文秘工作。2008年8月,回到环卫所后,他被安排为副所长。他说,就是从那一年开始,8名编制人员到位后,环卫所老职工们想入编的心情再次被挑起。" q$ L! K( T4 _3 x
  晏鹏程告诉记者,他和不少职工曾到盐城的周边县(市)做过调查,也查阅过一些资料。结果发现,射阳县在1994年就将环卫所由“县属集体企业”明确为“集体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3人;建湖县是1995年,核定编制72人;响水县是1996年,核定编制83人;东台市是1993年,核定编制是263人……他们核定编制的依据是(1979)中爱卫办字24号、(1979)城发环字73号等文件。因为这些文件明确规定,环卫部门为事业单位。
( y  W0 z) }# n! ]( p/ l  此外,晏鹏程等人还查到了一份1996年10月24日下发的文件。他们称,这份阜编委(1996)78号4 x. }. p6 E( B) [& }% V
  文件当时就“同意建立阜宁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列为集体事业单位,股级建制,隶属于建设局。”“但不知什么原因,事情却不了了之,一直拖到了现在。”一些老环卫工人回忆,1996年,建设部规定环卫所应为事业性质,为迎接建设部的检查,阜宁县编制委发文成立事业单位性质机构,但未明确编制数。“其实在1996年前后,环卫工人入编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阜宁就是没解决,”不少环卫工人表示,“其他地方也是那个时候解决的,之所以解决,是因为他们闹得比较厉害。”
6 _- E# h, O0 M3 l, j& I  一个缓刑期满的正式工% ]; r9 V" @+ k; D" Q
  从2009年开始,阜宁环卫所的职工不断向阜宁县、盐城市、江苏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编制问题,2010年3月,阜宁环卫所在给城管局的一份汇报材料也提到了入编问题。汇报材料称,环卫所承担着阜宁老城区16平方公里的街道保洁工作,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环卫工人事业编制问题,应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解决。' U4 T$ ~! y6 }' [  X5 f. U* n
  在这个节骨眼上,一个缓刑期满的正式工出现了,他的带编身份,再次刺痛了环卫工们。
1 M  a  P( |0 N+ k$ y$ C  2010年3月25日,一个名叫赵强的人进入阜宁环卫所,并且有事业编制,一份由阜宁县编制委员会核签的工资转移证上称:从2010年4月1日开始,赵的工资由环卫所发放。
6 e9 u* f8 ~/ W' |6 B2 {. C  一开始,赵强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并未被人发现。“这人虽然是环卫所的事业编制,但他从来没去环卫所上过班”,环卫所职工刘治国称。但此前曾调往局机关工作过一段时间的晏鹏程突然想起,这个人他曾经在局机关看到过,好像是缓刑期满人员。随后,他们通过各种渠道查证,赵确实在2002年1月份因受贿罪被判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
2 P! e) ?6 A; \$ Q# |  阜宁县人民法院编号为(2002)阜刑初字第14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赵强,1958年出生,大专文化。历任阜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长,兼任总公司下属的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经理、总公司经理助理、总公司副总经理。经法院查明,从1996年春节到1999年底,赵先后12次收受本单位职工、下属单位、建安公司相关人员现金以及物品折合人民币37421.85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2年1月,赵强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3年。: [0 e# M6 X  t# T. n# ^
  在2009年12月31日赵强的缓刑人员重新安置审批表上,晏鹏程等人还看到,赵的身份是“事业编制”,岗位工资、津贴等共计1485元,已从2009年12月开始执行。这个消息在环卫所一些职工中炸开了锅。“凭什么犯过罪的人能入编,全国环卫女工代表却一直是临时工?”此后,这一问题被一些环卫工多次提及,并要求有关部门给出解释。9 o5 v1 M! s! }1 R! [+ b, P. @4 V$ }
  刘治国说,田秀英作为阜宁县、盐城市、甚至江苏环卫工人的一面旗帜,为什么她不能入编?却可以让犯过罪的人入编?如此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 Z9 u9 C7 w6 ^, F% S; J" r  城管局:赵强不是入编
5 W& X" s: S" I  B9 h3 P  刘治国等人告诉记者,根据2004年11月11日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应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应辞退。在此时间节点之前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照前述规定执行。8 {: P: z$ }1 R% K  r- B) W
  “赵强是在阜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出的事,该公司是县属事业单位。”据此,对照省里的文件,赵强应该被解聘或辞退,不应该进入环卫系统。对于刘治国等人的说法,3月24日下午,阜宁县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王继强对记者称,单位接纳赵强和田秀英等环卫职工不能入编是两码事。“前者是有政策依据,后者缺乏政策依据。”
! C/ [! K# h' Z, n9 z) b" k* y  王继强介绍,2004年的时候,赵强确实在局机关领取生活费。后来县里有政策,赵强在2009年12月开始正式进入城管局,2010年4月工资由环卫所发放。这样做的依据就是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因为赵犯罪是在2004年文件下发之前,按照规定不溯及既往,因此不存在解聘或者辞退的问题。另外,文件第三条规定是可按前述规定执行。‘可’的意思就是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因此,安排赵到环卫所工作,不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3 {/ t; V6 n% h3 Y! }# e
  “现在刘治国等人反映赵强和田秀英的情况,是拿他们说事,借以解决他们自己入编的问题”,王继强称,按照现在的情况和现实,解决编制问题没有政策依据。
$ @, v3 {. Z2 ^7 C6 i  人社局:虽判缓刑,但编制仍在
& R+ g- ]  _. M& I% F5 u# o  3月25日上午,在阜宁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马广辉介绍,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和期满的身份和待遇问题,国家和省里都有政策。在2004年11月11日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必须取消他们的事业编制,因此他的事业编制一直在保留。与赵强情况类似的人员,当时在阜宁县就有61名。他们原来就有编制,虽然被判缓刑,但他们的编制都还在,只是职务撤销了。他们缓刑期满后,按规定应由政府重新安置。
0 k: K3 @8 L, b  “赵强等61人的问题,按理说应该在2004年11月11日文件下发后就解决的,但当时因为一些原因没有解决。所以,2009年11月29日,阜宁县下发了《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专门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马广辉科长称,赵强的情况就适用文件中重新安置人员的情形。按照规定,原则上赵应该回原单位,但赵强被判缓刑后不久,其原单位就撤销了,因此安排到了环卫所。马称,“在规定的期限内,包括赵强在内的61名人员全部顺利安置。”
) ]# `9 A% G; o+ s; u: c, z# J  人事厅:亦可执行原规定3 C( k% K: L$ M, P% i3 y4 |
  采访中,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曾被有关部门多次提及,该文件中第三条“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中的“可”字到底如何掌握?比如:在文件下发前已经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人员,接此文件后如何处理?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称,关于“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5 ]1 Z, I8 k% q0 b! c4 h7 ^8 @  环卫所:赵强已停薪留职
5 _$ j3 A, w- a: {5 v  在记者调查中,刘治国、晏鹏程、孙从兵等环卫所职工还提供了2010年度赵强的一份年度考核表。在考核表中,赵称,“在实践中,向老同志学习、积累工作经验和改进工作方法,做到融汇贯通,学以致用。不推诿、不叫累,无论什么工作,都力求做到准确无误。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了本职工作。”但刘治国等人称,赵强自2010年3月进入环卫所后一直没上过班,也没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倒是一直在领。“还说无论什么工作都做到准确无误,简直是胡说八道。”7 P3 h" d/ O  x2 Z
  针对这一情况,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茂通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这么长时间不上班,单位可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果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如果单位不予辞退还照常发放工资,相关负责人就涉嫌滥用职权,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W: F) o( P$ a  T
  当记者问及赵强不上班却拿工资的问题时,阜宁县环卫所所长刘萍对记者称,她去年3月16日调来当所长后,的确发现了赵强不上班却领工资的问题,她随后已经通知赵本人,但赵称身体有病。根据有关程序,去年12月份,赵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 P) j9 |: g: |4 ]( r  县政府:环卫所编制已满4 T# ~7 m5 U) k* x, T
  因为环卫工人不断上访,阜宁县政府在2010年6月1日对环卫所职工要求解决编制问题做出答复,称“2008年7月,阜宁县明确了环卫所事业单位的性质,并选调8人入编,100多名老职工一直没有定性定编。阜宁县属于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事业单位增加编制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对已经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聘用手续。因此环卫工人要求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不符合现行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省编制部门也不可能同意和审批。阜宁县政府还称,即便事业单位有编制计划和增人计划,也要公开招聘,并且人员要控制在编制机构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按照阜宁县2008年的核定,环卫所的编制为8人)。# K/ \7 Q6 I, U# E; F4 E" `, L
  从记者口中得知阜宁有关部门的回应后,已将网名改为“坚持不懈”的刘治国等人仍然坚持认为,“既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安置问题能解决,那么同样道理,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环卫工人入编问题,当地也应该能够妥善解决!”) n% X, ?8 e4 f
  (注:赵强系化名)
$ o& f0 Y" ]7 r' H5 F7 }! ?  相关链接
/ ?* G- d* K1 ^) ?5 S  引发争议的苏人通【2004】237号, d9 }. b5 r: @; |( G$ ^; V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 J/ X* W; [8 h+ z+ s$ r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6 ]3 p1 h2 o/ |. r$ j% ~) T2 z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 _2 j& d: l3 _" p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 A5 x% w/ t5 [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 J) S0 R/ M& d2 u/ J+ Q( i* ^  江苏省人事厅8 F; @( I  a  P$ `  v, x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5 {+ r. R& u" {; i7 l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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