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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M6 z' w# m* A; j 中新社新乡8月9日电 (记者 李贵刚)截至8月9日,备受海内外关注的河南“瘦肉精”案已有15名涉案人员获刑,分别获死缓、无期徒刑以及1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6 u8 u# \# n- ?
9日,第二批“瘦肉精”案件在河南省获嘉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韩文斌等7名涉案人员的刑责。加之7月25日第一批获刑的8名涉案人员,“瘦肉精”案共有15人受到刑罚制裁。
+ {& b% i! ~( \9 b5 J5 R* p& U 获嘉县法院当日对“瘦肉精”经营销售链条的7名责任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作出一审判决,7人分别获有期徒刑10年、9年、8年、6年、6年、5年、1年,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4 m j! o: I# |* o4 w/ [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沁阳市法院分别审理第一批“瘦肉精”案件责任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瘦肉精”生产商刘襄等5人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二团等3名公职人员6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0 M2 V5 @/ p9 ^, s, V- a. N$ R 今年3月,河南多地养猪场使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生猪遭曝光。之后,中国纪检、监察、公安、畜牧等部门对涉嫌“瘦肉精”问题的河南省温县、孟州市、沁阳市、获嘉县和沁阳市柏香镇动检站、商丘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其他省份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共有近百名责任人涉案。7 y8 p. h# l9 H+ e6 S
不同于其他案件的审理,“瘦肉精”案件的量刑轻重被认为受到媒体介入的影响。在当日的庭审辩论环节,6名被告辩护律师当庭对公诉方提出的“新闻媒体报道后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指控表示质疑。- z" y- Y2 O' S- ]+ n$ \
该案第一辩护人、被告人韩伟斌的辩护律师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称,新闻媒体报道引发的社会效应不应作为本案量刑的参考旁证之一。(完) l2 t( F* G'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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