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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人士否认故意泄露讨论稿试探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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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8 月 17 日 14: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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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z% ~5 K/ o- i  希望尽快调整年终奖个税征收方法 国税总局否认故意泄露“47号文”试探民意
. E8 X0 F( y/ b& w/ h+ w, y  截至昨日,“伪造国税总局47号文”风波仍然迷雾重重,有消息称这是未能通过的内部讨论稿,国税总局人士和专家随即否认这是“国税总局故意泄露试探民意”。
$ j$ J6 }  w: r: Q  m, J9 t  但部分媒体昨日和网友一起,呼吁“国税部门不妨‘将错就错’,尽快调整年终奖个税征收方法”。这一声音得到了税务专家的赞同。
1 M( b5 [+ H" W3 w% h  两网站为把关不严道歉; `- @0 L: p# b1 M
  前天,国税总局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国税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严重误导纳税人。9 Y3 }0 I5 W/ m6 i3 A) t& _
  8月12日,“47号文”由国内两家会计网站率先发布,第二天《广州日报》便进行了报道。其后,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都进行了相关报道。% M' V8 ^5 h0 [& p! S) D4 x
  昨日,最早刊发“47文”的中国会计视界网、税屋网相继发表声明称,因编辑不严造成误解,已经在其网站上删除了“47号文”。中国会计视界网还在声明中称:12日11时7分,来自税屋网站的中国会计视野网友shaofd在视野论坛发布了“47号文”,但考虑到来源的不确定,已经于13日18时21分删除了该文。0 `- @6 l4 J6 k: `& a8 k
  《财经》记者郑猛昨日报道说,国税总局人士当天对其表示,央视、新华社等主流媒体把关不严,从其他渠道获得消息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求证,“仅仅是一个涉及个税制度的文件,就引发如此大的影响,试想如果事关利率调整甚至地震预报等,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 x% |# i( W  ^) g8 T/ d" y
  “47号文”被指是讨论稿
6 M5 E; D+ N2 Q* K  “47号文”最引人注目之处是给出了两种年终奖缴税的计算方法,可以避免“奖金多而税后所得少”的情况,这自然得到民众的认可。
: t6 [3 @' ^. j' S: T# n  在国税总局前天发出辟谣声明后,有观点认为这是国税总局“试探民意”之后的举动,意即“47号文”是由国税总局试探性发布。
0 U4 B+ `  ]9 T2 h  i  对此,在接受《财经》采访时,上述国税总局人士否认说,这一说法“没有任何根据”,是在“开玩笑”。( T& E; Q: y4 l
  但和讯网记者陈冉昨日报道说,“47号文”系内部讨论稿,并没有被通过。陈冉还对早报记者说:“这条信息是一位省级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的。”不过,陈冉以需要保护消息源为由,没有透露具体信息。而早报记者连续两天拨打国税总局新闻宣传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
& q. o5 h' D  q, }' i' t; _  根据《财经》记者郑猛昨日的报道,上述国税总局人士当天称,“‘47号文’一事非常蹊跷”,目前正在追查伪造者,“是跑不掉的”。
3 ~+ J, w1 x, }8 _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昨日表示,“47号文”不大可能是一个泄露出来的讨论稿,“讨论稿不可能有一个正式的文号。”
& I' h2 h+ r( d2 @4 B- c5 X) e  伪造者最多可判10年/ Y) v, @; i- N! X; T) x) P
  针对这场极其罕见的假“47号文”风波,网友纷纷表示,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应该反思。
# q" _8 A! |/ y! p  一些网友特别指出,国税总局以周末休息为由,在“47号文”被广泛报道两天后才出面辟谣,这实在有点“失职”。而一些记者也表示,13日一直试图联系国税总局核实《广州日报》的报道,但当天始终联系不上。. E& V. o/ a9 G( D/ V* ^" v$ p
  此外,“47号文”的内容在网上得到了广泛拥护。昨日也有媒体呼吁,国税总局应该倾听“假公告”里的真民声,切实为纳税人减负。5 `; Y  J- J" ?1 X: D& V' K
  对此,刘剑文称,年终奖个税征收方法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也应依法酌情调整,以更好地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益,完善相关制度。/ j9 {) `) }& A$ v* D
  刘剑文还说,仿造公开“47号文”的行为涉嫌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刑法,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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