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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行动手术救命 再度引发生命权之争议(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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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 20: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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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6 ~' ?! @1 l& c" D患者在签字(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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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6 ~, u2 u2 i  医院强行动手术救命
) y) @( r+ N8 k" L; b  再度引发生命权之辩 
 
$ i+ w2 G% k: L3 X  是面临见死不救的指责,还是面对强行手术的争议?日前,广州一家医院选择了后者。12月3日早晨,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症状,情况危急,必须做剖宫产手术挽救生命,然而孕妇坚决拒绝签字。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手术。孩子出生后很快夭折,孕妇目前情况稳定,但还不知道孩子夭折的消息。对于医院的处置,家属表示已经很满意。这一事件让人一下子想起3年前轰动全国的“肖志军”案件,由于自称丈夫的他拒绝签字,令母子两人一尸两命。
3 N/ ?: c0 d  S' s' g, |  患者的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再度引发激辩。
) ]% m2 X8 u# v' ?2 L0 r  医院形式上违法
- s6 n0 A: l  L4 J  处置没有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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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明确表示不手术且没有签字,医院强行手术,从形式上讲,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是违法的。”昨天,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这样说道。“不过医院仅是形式上的违法,它的处置是一个合法处置,没有不妥当。”
6 X  @7 w. U4 k' o0 }! s7 H/ s  卓小勤告诉记者,胎盘早剥会阻断胎儿和母体的联系,导致胎儿缺氧,随之胎儿会出现窘迫可能导致死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剖宫产,才能保存胎儿和妈妈两条性命。因此当时医院决定采取手术是没有问题的。
. `, f  U  O3 e# Y  “患者不同意手术医院强行进行,这的确违反了条例。但是我认为院方的处置,也很合法。”卓小勤说,在临床上尤其是在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医生需要区分患者的“真实意思”和“形式意思”。“她形式上是拒绝,但是不是真的反对?她真的就不要自己和孩子的命了吗?”  z, m, ^! F7 c* m2 p7 d
  卓小勤表示,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知情是前提,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同意还是不同意的决定。“但是,对一个不懂医的患者来说,让他们完全知情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时间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可能劝说不成功,那么是不是就非要等着签字,错过治疗时机?病人的想法是不希望自己和孩子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代替患者做决定,是符合患者利益的,这也和立法宗旨相符合。立法宗旨不就是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就医安全吗?因此医院的做法没有不妥当。”, k# g8 v& N: m4 N' |
  对于医院的强行剖宫之举,省城不少医生担心广州这家医院会成为被告,对此,卓小勤表示,医院虽形式违法,但做法符合民法通则里的紧急避险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e! \# x- V6 M: O, ^5 N4 y5 s/ }9 Z
  卓小勤认为,广州孕妇所产之子之因此死亡,主要还是由于胎盘早剥造成的宫内窒息死亡,和医院的手术没有关系。医院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则里面的紧急避险原则。“紧急避险的构成有4个条件:险情是真实发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受到危险和损害、当时没有更好的方法避险、应以较小的损失挽救较大的利益。看本案医院的做法,完全符合这四条。”
# r+ H! D8 r* @; R$ ~3 Q/ |7 [; g  但也有人士分析,医院这么做,毕竟是违背了产妇本人的意愿,无论是母子都安好还是婴儿没保住抑或者产妇本人留下后遗症,哪种结果下,医院都有成为被告的风险,虽然出发点是为了救命,虽然从道义上应该支持。  R* A; L0 ~& a+ [
  一旦遇到这种事,还真是挺挠头1 M; l* J1 T; A  Z4 I3 c; j
  对于日前发生在广州的这起“孕妇拒绝签字 医院强行手术”的事件,记者昨天采访了多位省城医生。
$ F7 W+ O2 u! J  “做了这么多年医生,真没碰见过这么不要命的!在那么紧急的情况下,还要自己生。”昨天下午,省千佛山医院妇产科主任荣风年告诉记者,虽然她在临床上没有见过这么极端的个例,但是也曾碰到过胎儿特别大,而产妇和家属非坚持自己生,拒绝剖宫产的例子。日前,该院妇产科来了一位超重的孕妇,看她的肚子,估计胎儿体重得在9斤左右,不具备自然分娩的条件,医生建议她剖宫产。“可是她和丈夫坚决拒绝剖宫产,孩子出来头,肩膀就是出不来,好在最后母子平安……”
6 r2 O/ ?+ T* A" ^, x- j' B  荣风年告诉记者,当时的情况,医生都吓得不轻,很紧张。“万一呢?假设真出了问题,患者可以告我们:我们不懂医,你们懂,你们为什么不坚持剖呢?”- c9 @. C  M" w% E# K
  “那么假设广州孕妇拒绝签字的事情发生在您的身上,您会怎么做?”记者问。沉思片刻,“我还真没考虑过,不好说。要叫我的话,有了家属签字,医院领导也同意手术,可能也就做了。我们不能眼睁睁的看着病人死。”& m9 ]( ]! l7 C6 [" Y. t. V6 b) R6 p. p9 S
  若100%的都同意才手术
7 Q9 a+ I, k# {* j  很多生命或许会被延误了

7 ]& K% l: _! h" O  W$ X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孙玉凯告诉记者,有一些病,医生之因此不找患者本人说明而去找他的家属,主要还是由于病情。“例如癌症,我们不能直接告诉患者,这也是医院采取保护性医疗的一种惯常做法,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应当这么做。”
0 C* M0 E  |7 G! ?" {  “目前医院的做法,很难说一定要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孙玉凯说。但是就广州孕妇这种患者本人意识很清楚,且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手术的情况,孙玉凯表示,“医院这种做法,不管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伦理的角度,都做对了,由于生命高于一切。”
' Y8 D- \# T  \% e0 B, s  “实际情况是,医院肯定面临两难选择,这个事情远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我想也没有一个人会给你一个答案,结果不可预知。”孙玉凯说。( D5 f$ E) A. W
  医院处置权是否会滥用?5 t( _2 d3 Z! U: W) [9 C( i6 r1 J# g
  医生:绝对不会 法学专家:有可能
7 Y2 m$ @9 c: Q$ \5 Z+ l$ M! P  强行剖宫,医院的这种处置权是否会滥用?

) X; N$ P( \, c: _) C  “从医生的职业道德讲,不会滥用。由于每一种疾病都有诊疗规范,忽视这些诊疗规范,就意味着对病人不负责,给自己找麻烦。”荣风年告诉记者,在如今的医疗环境,医患之间那种信任的建立非常难,哪有那么多医生“愿承担未知的风险?”% G" M3 h% Z6 P9 K! ~& P1 l5 G1 b' `; T3 B
  但是卓小勤却告诉记者,医院要滥用这种处置权还是有可能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医院必须在取得病人的同意和签字下,才能手术,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从个案看,医院这种处理也没有问题。但是假设从立法的角度,确定医生的强制治疗权,这是有害的。这种事在任何一个国家也不会通过,由于法律还要考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M# b2 x5 F$ L" r
  病人“被手术”
( D! w' {6 P# H  状告医院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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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玉凯告诉记者,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一般医生不会第一时间向其本人表达疾病信息。但是为了挽救病人生命,他的家属签署了手术同意书,医院进行了手术,照样难以避免输官司的结果。  V0 s3 e7 r/ T3 M$ y: F7 t4 Q
  “有一位乳腺癌病人,确诊以后,医生没有把病情直接告诉她本人,而是告诉了她的丈夫。医生说必须手术,否则癌细胞转移,丈夫代表妻子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医院也为她进行了手术。但是后来康复了的妻子,却把医院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医院赔给这位女士10万元。”2 n  M& T+ L; G6 u$ t. O/ p; r!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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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机构就不该置身事外5 U% g; T) Z5 I
  如何保生命权既然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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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如何看待孕妇拒签字医院强行剖宫救命?一项调查显示:(20476人参与)
  L+ M. Z) F% B( X  H  理解,医院本着生命权高于一切原则,果断手术挽救了孕妇性命,占90%;质疑,孕妇当时神志清醒,有权选择,家属和医院不应帮其做决定,占5.1%;不好说,占4.9%。( H+ P, X7 T+ q/ v. e( Q
  医患纠纷挺多
. W9 H% Y0 R6 S$ Z  但这次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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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在太多的医患事故使人彼此变得多疑与猜测,有的不是信任,更多地是不信任,假设医生秉救死扶伤的医德去救人治病,那病人也会无保留的听从安排。毕竟谁都想好好地活着!
9 n1 s& Q+ a" o3 R  2.医生这样做不错啊!人命比那些规矩重要多啦!……还好保住了大人。! l2 V3 a; _: U+ ?$ F5 L" V2 X5 \
  3.幸好医院取得了家属的同意,要不万一孕妇不行了,家属就得告你。患方不信任医生,医生不信任患方,就这现实。. V: s& R0 D7 |2 L; d4 d& g
  4.不签字,医院不做,病人死了,家属要找医院的麻烦。不签字,医院为救命做了,家属还要找医院的麻烦。2 S" H- |2 A/ ?4 `; z1 P! r& t

; j# p4 s: B" R3 b( n+ @/ W  出现新情况
- [. n. O! l- O  T: w* D  法规应“细化”

+ T4 o& [* c  ?7 m0 R- i- F  在各大论坛、新闻跟帖和微博上,不少网友提到,原来的法律法规,是粗线条的。如何在程序上,不能保证生命权,或者为保住生命权做出决定的人要面临法律风险,那法律条文本身就是有漏洞的。* Y& i- _) Y2 D, c
  网友hello称,这次院方提出了生命权为大的理念,这值得深思和借鉴。在医疗方面,医患双方的专业知识往往是极不对等的,患者自己做出的决定,有时未必科学合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不适当地放大患者的权利,造成医疗方缩手缩脚,反过来受害者仍是患者本身。) y6 |& l* o0 b. Z5 \
  要不要有个程序存在,为救命而替意识清醒者做主张?假设存在,授予医院吗?如何保证不被滥用呢?可假设不授予医院,谁来做这个决定,又如何保证紧急情况下的效率?这都是立法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而不能置身事外、高高挂起——随着新情况出现,有义务细化法规条文。0 F3 r( H, X5 x* T7 l0 @' |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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