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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m2 T0 [5 l' K& L. ^) _ 新华网济南5月24日电(记者 袁军宝)“禁止进网吧”“禁止使用信用卡”“禁止见学弟”……从5月1日开始,各地陆续发出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第一张“禁止令”。法律专家认为,“禁止令”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筑起一道“隔离墙”,但这道墙是否稳固,取决于配套监督机制能否不断完善。; r. ]% j4 }* B2 e; w4 r' S* W9 c7 a
学生偷电脑被判4个月“不准进网吧”! ~/ |( I% `4 s! N: S/ \4 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X4 s Y* A. B% G; `
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Z6 a) t# M- m; G* b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表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 L. T1 i( ]. p& E( J& A1 j 王辉(化名)是山东省兖州一所学校的中专生,目前尚不满18周岁,因偷盗电脑于今年5月12日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6 Y$ C3 M6 y9 k# o& N* Z4 [6 x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王辉这一案件就成为济宁市发出的第一个‘禁止令’,在全国也是为数不多的案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孟伟告诉记者。
2 A* w( {( {' i5 B' E' w7 k 据介绍,王辉平时喜欢上网,在网上结识了车某,案发前王辉和车某及车某同学乔某去过乔某父亲的办公室。2011年2月2日,王辉独自来到乔某父亲的办公室,见办公室无人,遂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2750元。) N7 Z! R) j& H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李军说,经调查,王辉平时在家里比较听话,此次作案的主要原因是其平时喜欢上网,并且是临时起意,一时贪念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n$ R( t% r: @+ W# M! c# f# o
法院在最后判决时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禁止其4个月内进入网吧的判罚。“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别能力较差,为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犯罪,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禁止令’,这样可以使其在一定时间内远离犯罪诱因,并且可以在其思想中形成强制意识。”李军说。# z5 t: X; m2 ?3 x! ~ I4 f! x, `5 B
由于新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在全国实施不久,许多市民对其还很陌生。记者在济宁街头随机采访发现,大多数市民认为这种处罚方式针对性强、措施灵活,对矫正犯罪行为会有较大帮助。济宁市民刘先春说:“偷电脑不准进网吧,这还头一次听说,估计今后他对上网会收敛一些,不会再像以前那么上瘾。”: o6 A( L$ [7 U! m; q5 q
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说,“禁止令”虽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在以前也有禁止尚未完成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高消费等“禁止令”,但这次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适用“禁止令”,这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今后“禁止令”的作用还将明显放大。2 d; S3 _3 ~+ i) S" y) b1 j* ]" j
“禁止令”涉及面大直击犯罪根节
% l6 r. a G+ y8 m9 _1 X) _ 从近日各地的“禁止令”判罚来看,可谓多种多样。如浙江海盐县一男子被判禁用信用卡一年;浙江温岭的一名建筑工程承包人被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承包建筑工程的活动;上海市长宁区计某和叶某被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在外过夜、进入酒吧、游艺娱乐场所;郑州4名被判缓刑的学兄被判处半年内不能见被他们打伤的学弟……
j( n y" c' O0 e k6 w 济宁市市中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林红石说,“禁止令”的判罚可以概括为三类,即“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具体判决时要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禁止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 D- S, n3 }- p: U/ Q 刘坚勇说,“禁止令”的具体形式涉及方方面面,主要是防止他们再次接触犯罪诱因,形成一道“隔离墙”。
" h0 f6 s* a) ?9 V" q' p5 F0 s “‘禁止令’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正确适用‘禁止令’,可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刑罚效果,直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的作用。”刘坚勇说。
; _2 F4 o/ p" W. O; K 孟伟认为,以前对于犯罪分子采取管制时,后续的教育矫正并没有明确依据,对其也不能强行限制某些活动,有了这个新规定以后,操作性更强,一旦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是缓刑期间再从事“危险”活动,将被再次处罚或是撤销缓刑。
' g: k# g, k T 业内专家表示,虽然“禁止令”形式多样,但也并不能随意决定。
% h- Y' Q0 N+ Z$ P “令行禁止”还需不断完善配套措施
3 a. e' y4 t- F) j, f1 c2 ] 虽然“禁止令”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但记者采访发现,对于“禁止令”能否做到令行禁止,对犯罪分子能否进行有效监督,是执法人员和民众最担心的问题。专家建议,应该加强监管配套建设,以防“禁止令”成为一纸空文。: O/ q5 j& F$ \% E x7 H& M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职能分工。孟伟说,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一方力量肯定不能做到完全监督,但现在各方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还需不断沟通磨合。
h* h: A5 d5 t- E. M r: j) c 据了解,目前社区矫正体系在基层已基本建立起来,各乡镇、街道办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者。济宁市越河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张兆星说,目前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以及保外就医这五类人员,这些人员要将每天的活动由监护人签字报告,但这些报告是否能具有完全的真实性也并不十分确定。& e2 R( G7 R8 S& D' w
一些执法人员还表示,对于“禁止令”中的部分规定目前还存在一些难以界定的问题,如对民事赔偿尚未完成的人员禁止其从事高消费活动,但哪些活动属于高消费,哪些属于正常业务来往所必需的消费活动,都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9 @5 G7 X& k! r- D, ~ 孟伟说,由于配套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在现实判决中也应根据需要谨慎采用“禁止令”,不切实际的实行反而会对法律权威造成损害。
4 z( z* ^* l# y) I/ _ 虽然仍需不断完善,但刘坚勇认为,“禁止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犯罪分子心理的一种干预,即使不能保证每一次违反“禁止令”的行为都能被监督到,但在犯罪分子心理上是一个震慑,一旦被发现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 \4 m/ E- N* w+ o+ f% |" S 一些专家建议,除矫正机构外,公安等执法机关、民众及其他单位都应该成为监督力量。刘坚勇说,在国外刷卡消费能被有效监督,在我国也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网络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对限制高消费行为的人进行更严格的管制。/ M0 f9 W- K: x$ _5 e5 d*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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