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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定全程跟踪审计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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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6 月 3 日 16: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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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 x$ D+ I  j  本报讯(记者 赵鹏)今后,本市拟对政府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跟踪审计,以改变过去在相关政策、项目执行或建设完后再审计的模式,将审计关口前移,达到边审计、边整改的良好效果。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审计条例(送审稿)》准备首次将跟踪审计等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审计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
% }7 e7 V. {+ b" `* A  成功经验需立法固化
& a" f0 v/ S9 E  昨天,《北京市审计条例(送审稿)》开始在首都之窗网站上面向市民公开征集意见。本市有关部门表示,“十二五”时期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点专项资金很多,资金流向范围也更加广泛,本市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审计整改、审计结果公开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特别是奥运审计中实施了跟踪审计,保障了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审计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
2 i6 M' Q4 b( a; O  重点项目出阶段报告( T. n  U/ {4 S1 d4 z7 O
  有关部门介绍,跟踪审计具有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的优势。在对奥运场馆、轨道交通等重点项目、拉动内需宏观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汶川地震捐款、社保基金等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跟踪审计方法发挥了良好的效果。送审稿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重大宏观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重点专项资金(基金)、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同时规定,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 b# M1 _, |! H# R6 a$ k  政府投资各环节必审9 U; R  K6 {3 O6 o8 n/ ?
  送审稿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环节都应接受审计,审计结果应被采用。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环节、各单位,包括建设、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 g$ X9 I4 l- j1 H
  将全面开展绩效审计0 K2 a8 u* N! H  B/ ]
  送审稿还提出,本市要全面开展绩效审计,提高本市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送审稿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价。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事项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公共资源数量大、涉及公共利益范围广的事项专门安排绩效审计项目。2 Z* F9 A- _- M1 |
  >>背景; e  q, g  k1 C; Z6 ?9 N
  事后审计亡羊难复1 ?) i5 r- R; F3 h
  长期以来,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基本上都是事后的审计监督,面临着“时间滞后、职能弱化、诉讼增多、风险加大”等现实问题,最大的弊端就是审计的实效性差,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管理方面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比如找到了管理漏洞,但问题已无法纠正;查出了损失浪费,但资金已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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