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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各国完善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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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 01: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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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周报》记者 曹晓波 实习生 罗毅: E: q; |! |* z$ ?+ a, o% M
  近年来,贪腐官员出逃的事件不绝于耳,但始终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公之于众,于是在公众眼中似乎成了一个猜不透的谜。- B3 [3 A/ n, I8 Y* E9 ]3 U
  6月中旬,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公布: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截至2008年,外逃贪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 F! ?& ]9 H, l; K8 M# _  在这个报告迅速引发舆论高度聚焦之时,一纸辟谣给公众的关注热度泼了一瓢冷水:报告作者向公众诚恳致歉并声明,文中有关外逃贪官、金额的数据严重失实。6 W, f% N! c7 O% g
  “‘出得去、转得了、呆得住’使贪官外逃现象愈演愈烈,这暴露出官员出境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遏制贪官出境。”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张永红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
4 H6 P! r  Y; f6 H8 o2 ^  h. e8 n  值得关注的是,2011年7月4日,在上海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上,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建议,各国应当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完善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的手段,确保跨国腐败国际执法合作取得实效,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逃,无处藏身。6 y3 N! a/ j9 g+ l4 ~
  “携手各国阻击腐败,封堵切断贪官外逃之路,是打击腐败现象的重要路径。”张永红说。: r/ M" W( b; U  Q, }2 x
  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 I$ ^% m4 a% w, J$ l5 G
  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从上海浦东机场悄然出境,前往新加坡,从此告别她近20年纵横捭阖的权力生涯,前往一个虽早作精心安排但仍然渺不可知的未来。9 Y$ l( n$ @# x8 a& h
  杨秀珠,58岁,案发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媒体报道了杨秀珠出逃的经过:2003年4月中旬,杨秀珠向省建设厅请假,称母亲病了需要照顾,随后便不见踪影。几天后,杨秀珠出现在美国旧金山的大街上。2 i: ]  w1 R4 I. J3 G: ~1 G, m
  据温州市有关部门介绍,杨秀珠案涉案金额2.532亿元。温州检察机关在查处杨秀珠串案中,已初步查出杨秀珠涉嫌犯贪污罪,其中有一笔贪污金额高达1000万元。
7 W) p, N+ A/ _7 |5 Y0 ?. y; G5 C  出逃官员名单上,杨秀珠只是一个缩影。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厦门远华走私案的赖昌星、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等,不分地域,不分行业,东窗事发,走为上计。+ h5 t" l5 s- \$ m, p+ ~. b, p
  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分析诸多出逃事件,不难看出: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是贪官外逃的一般步骤。* |6 \6 ~9 S+ g6 Z% g
  从外逃人员的级别构成看,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厅处级干部逐渐增多。外逃的贪官过去大多是级别较低的官员,而近年来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逐渐增加,如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海南省财税厅原厅长刘桂苏等。, R8 u3 @& G: R# A( Q3 \) J' t
  从外逃人员的职业分布来看,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所占比重较大。据有关方面统计,这些人占了携款外逃总人数的70%以上。# j9 x: N+ A$ s
  从外逃资金的数额来看,目前外逃个案中涉嫌资金的数额都很大,已从过去的人民币几万元、几十万元发展到现在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逾七成出逃贪官的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在这些贪官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是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萧洪彬,涉嫌骗汇约61亿元人民币。
( c( d' p# P3 B  据反腐专家介绍,目前案值大、官位高的贪官外逃的“乐土”往往集中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在这些国家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腐败子女村”。此外,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也被一些贪官看成是庇护所。而一些小贪官则逃亡在周边国家,如泰国、越南、缅甸、菲律宾、蒙古和俄罗斯等。
+ [. f. y% O: i+ n  跨国腐败路线图; ]( x! x1 |1 e) b
  综观整份《报告》,重心显然是在“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上。报告总计列举了8种办法:现金走私、替代性汇款体系、经常项目下交易、境外投资、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 `& u8 {+ N: _# ^/ {
  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先将其家属或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产。为了融入当地社会,腐败分子往往令其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当地留学或求职,或在当地为其家属开立公司。
( j" P6 v: [4 [5 S6 B$ X) M  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在出逃前,就利用公司业务关系在美国为自己建立了生意关系,令其妻儿打理美国的生意并获得美国绿卡。
3 i8 X9 I5 J- V% a9 u5 b- y  为了顺利出入国境,外逃腐败分子往往先准备有关出入境证件,尤其是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这样海关难以真实记录其出入境活动,而且在海外,外逃腐败分子也可以相对安全地易名藏匿。
. B0 \* S* ^+ B& C  一些腐败分子在出逃前利用国有机构在海外设立的特定分支机构(如办事处或分公司),本人以办理业务的名义,利用其合法身份频繁出境,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感觉执法部门将对其采取行动,便选择不再回国,直接外逃。
+ K6 W, ]' f1 \  n$ S  在精心策划好上述系列出逃准备后,腐败分子会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以某种借口原因不明地突然离职,开始外逃。比如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在群众举报了其经济问题,引起纪检部门的注意后,突然中断正在参加的干部培训,从上海秘密离境。
; s: j% H. N  k  打击贪官外逃遭遇七重尴尬
# I: l5 [# a) C" _0 Q) Q  著名观察人士信海光剖析,贪官外逃是反腐败制度漏洞的集中体现,使反腐现状遭遇七重尴尬:- C  ~& r0 J5 ?+ C1 {% X9 u
  贪腐这么多年而能不被发现,这是第一重尴尬;贪官要准备外逃,一般都要先送妻子儿女出国,自己当裸官,当裸官却没有暴露,这是第二重尴尬;在对资金流出控制严密的中国,贪官居然能够成功转移资产出国,是第三重尴尬;很多贪官为了今后外逃方便,都有多本护照,多重身份而不被发现是第四重尴尬;由于引渡困难,贪官一旦逃到国外,被抓回来接受惩罚的概率极小,这是第五重尴尬;即便把人抓回来了,财产却追不回来,这是第六重尴尬;贪官成功外逃后,既对国内潜伏的贪官起到示范效应,还保全了一些涉案却未落网的同案贪官,这是第七重尴尬。
+ Y# T8 P, o, i  r  事实上,随着制度反腐的日趋成熟,腐败分子外逃的“关口”越来越紧,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外逃贪官的数量和转移资产的金额仍不可小觑。5 l6 m4 Z/ A7 k( R4 d* m' k( Z
  “究其原因,除外逃官员自身道德意识淡化、价值观扭曲外,还与我国官员出境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遏制贪官出境,外汇管理制度和资金监测制度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止贪官向境外转移资金,国际刑事合作不紧密、难以将出逃贪官引渡回国有关。”张永红对记者表示。( g( L8 F5 ^' H( C
  相关人士分析,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到位、干部监控到位,非法资金的流动必然会受到限制,资金外逃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如果有一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而相比之下,我国在监控资金流向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防范体系,对官员的监控措施也难以直戳要害。8 e( F2 o+ V& Y+ G* J
  对于贪官外逃转移资产问题,我国知名国际司法协助法律专家、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的起草专家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通过地下钱庄和签订国际商贸合同是贪官转移资产的两种常见方式,而且这两类方式转移的财产数额都特别巨大。专业人士指出,打击利用签订貌似合法的国际商贸合同来转移国内资产的行为,是防止外逃贪官转移资产的重点所在。
* m3 j# @  n. [4 a5 o! H6 n  目前我国抓捕外逃腐败分子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以及区域性刑事司法协作等方式进行。
) S, j; [+ T$ L' M  我国已签署和参加了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打击贪官外逃,也与33个国家签订了引渡罪犯的条约,但这33个国家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贪官的“潜逃胜地”,这不仅促使一些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携款外逃,也不可避免地将对国内潜伏的贪官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 ^2 I9 {9 N% p* w" }# A9 O& g
  追逃与追赃成为查办跨国腐败的两大任务,“这就决定了既要加强国际合作,争取早日将腐败分子缉捕归案,也要注重发现、冻结、查扣转移境外赃款,阻断腐败分子的境外经济来源,为境外追逃消除障碍。”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说。3 A/ l# v8 K7 ~2 w: y- ~
  建立跨国腐败情报交流机制
' Q" k* p1 Z" _" {; c  N; i, W  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的分组讨论时,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陈连福建议,各国应当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完善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的手段。
. A# Y; L- O! B/ @  在介绍涉嫌贪污、挪用公款36亿余元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案时,陈连福说,余振东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腐败案件,此案是在中美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前提下进行的成功合作,不仅及时抓获了余振东等主犯,令其受到了法律惩罚,也为国际执法合作提供了重要经验。
% B- n; M% I, N& p; K  然而这种畅快的国际合作显然还需要大力发扬。近年来,由于缺乏情报数据交流机制,国际合作实践中许多案件因情报反馈不及时,影响了合作。 ! u, }% L+ k* l9 E/ p6 a$ X$ ~
  “因此,建议从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的全球视野,建立高效、快捷、畅通的情报数据交流机制,积极发挥各国的派驻国法务参赞或警务联络官的作用,加强跨国腐败案件情报数据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具体合作问题的磋商,推进涉及腐败情报数据的基础建设,提高对腐败分子潜逃出境情报的掌控能力,为推动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查办腐败个案国际执法合作的水平。”陈连福说。6 d% ]6 m4 F( ~) Z+ u- Z9 b
  近日,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腐败分子外逃的问题,大力开展境外的追逃和追赃工作。近几年已经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
) @2 I! q0 ~( ]2 J2 ]# x: ]+ h  与此同时,他还介绍防逃网络正在逐步建立,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腐败分子利用外国投资移民政策获取身份、转移赃款等问题加强了防范工作。6 T* ]; S' w! M7 c
  吴玉良并表示,下一步将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的制度;加强资金监测,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将腐败分子缉捕归案。
- j$ e9 f' K' N2 F3 ^.blkComment p a:link{text-decoration:none}                        .blkComment p a:hover{text-decoration:underline}                                                : l# U) ?: E. D(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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