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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K `1 C# T% M% c 在安全事故统计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重伤人员,谁来为他们的痛苦担责?
) N8 q* |' L0 l+ J6 D, S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H- f1 R3 U) {" o. D
复兴门外,北京儿童医院病房,吴娜已经脱离生命危险。7月6日的北京地铁扶梯逆行事件中,她的头部受到重创。8 \3 T# S' ~* q7 G# i
伤情鉴定的进展情况尚不可知,但根据一份仍然适用的重伤鉴定标准,她显然可以被归入“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其中一类。8 ?* F6 ?& @, o3 c, u5 P
同一份标准对重伤的判定条件,还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眼部有失明可能”、“非要害部位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等等。公认的事实是,重伤事故可以使一个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终身的痛苦——有时候这并不比死亡更轻松。
4 Q1 o: C0 B2 T3 u" J1 I 但在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之前,安全事故数十年间并不统计重伤数据。连带着,对重伤人员的伤情鉴定、对重伤事故的问责追责,都存在相当多程序空白。
) P( g+ U+ ?6 h5 q/ f+ a# C/ C7 D 即便《条例》施行,重伤成为事故定级的标准之一,但一些地方对伤情统计并不严格。地方安监部门一名官员透露,相比死亡人员,重伤人员的漏报、瞒报甚至不报现象仍然多见,对重伤事故的处理也不甚重视,如何问责仍有不少灰色地带值得追问。) R# Z0 |. }- ~) H/ s' y. K
一问:如何统计重伤数据?
% \* E8 s! e! }6 F3 M+ |$ | 劳动部门通常负责此类伤残鉴定。但是,劳动部门的鉴定结果,相当一部分没有被纳入安全事故追责的统计数据当中。
]" k" H: i" L 南方某城市统计,由于二者之间差距甚大,当地安监部门推断,应有大量较小规模的安全事故被瞒报,从而逃脱问责。2 o4 p/ U0 O: a F, @. g
尤其在一些没有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中,事故方趁着伤情统计缺陷,更方便以漏报、瞒报甚至不报重伤数字的方式,逃脱责任追究。) E' D! Z+ A0 e$ d1 `) V+ @
在涉及人员死亡的较大规模安全事故中,伤情统计相对更加细致严谨。但如果一味走劳动部门伤残鉴定这个途径,不仅时间拖得较长,而且手续复杂。' b" V1 A: o+ ^4 ~; L
部分地区因此通过出台新文件,对如何认定受伤人数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事故调查的时效性。比如,河北省2007年3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事故伤亡人数的认定,以同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数据为准。
+ e7 K- u2 G1 N9 W 不过当地安监部门坦承,目前采用的伤情鉴定程序受到一些质疑,特别是当重伤人数影响到对事故的行政处罚额度时。若在国家层面能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将更有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和追责。* o4 }6 d) j2 \2 k7 [2 a% T
由于安全事故的伤情统计存在操作缺陷,一些事故发生后,官方公布的受伤人数屡次受到质疑。2010年7月,深圳“太空迷航”游乐项目事故发生后,当地媒体经调查认为,实际受伤人数就要高于有关部门公布的人数。4 o) C, m- O2 \- p
二问:如何严格追究责任?
' W i# s" S" m" R) L 根据《条例》对安全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依据,1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100人以上重伤等同于30人以上死亡。: R% G* D8 U9 v1 N/ M: O7 b# [
但本刊记者查览公开资料发现,实际执行中鲜有单纯因重伤人数超标,而造成事故定级“升格”的案例。1 n5 P# O/ s& j* B
事实上,不少地方和企业至今仍未把重伤事故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部分主管者仍停留在“只要不出人命就好”的“底线心态”,有意无意忽略了事故中的重伤人数和责任追究。
" O- Y. f6 r6 A7 e: E 最为典型的是重伤3人以下(不含3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目前相关部门的划分界定,理论上与轻伤或造成1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同类。在实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免有官员认为无需为此专门追究责任。) r. }8 b. l9 I( C# M5 Z5 Q$ a8 g6 W
上述南方某市安监部门官员认为,需对其作出补充规定。若“一刀切”进行查处,以当地为例,则每年将应对数千起事故,工作量远超出人员配备。3 L; `$ N. j6 e, c7 e+ B' b
三问:能否制度化预防?
1 t7 D j1 h/ ~7 e 一名地方安监部门的官员透露,现在上面重视“人命案”、严查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瞒报,下面敢顶风而上的少了。但对于伤员,哪怕是可能导致终身残疾的重伤员,不少事故方主管接到报告后,第一反应仍是隐瞒,接着想方设法少出钱善后,导致事故救援不及时,伤者治疗不及时,家属安抚不及时,留下冲突的伏笔。
+ D# h. e( ~9 z 个中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漏洞。生产企业即便轻视、隐瞒重伤事故,也大都不会“罚当其责”,因之难以吸取教训,提高警惕。
" D O; X8 w7 I0 a8 j9 a+ [5 v5 H 比如,《条例》对事故作出四个等级划分,同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但到目前为止,仍有一些必需的补充规定尚未出台。
1 E# n' X* [3 y 2007年《条例》出台之际,时任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也曾表示,行政处罚还需一些细则,包括吊销资质、整顿关闭等处罚措施的具体规定。: M9 s$ k7 z- T
甚至一些规定相互摩擦。比《条例》晚一个多月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3号),与《条例》部分条文就出现冲突,导致发生重伤1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缺乏有力依据。
4 _( z5 A* b" S1 K7 A* V) `: z 此外,目前事故调查处理中,情节、损失大致相同的重伤事故,在不同地方,处分的轻重程度有时差别较大,业内呼吁相对统一的原则标准。□- ^& V( a8 q% k;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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