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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煮尸判其死缓 欲减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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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8 月 8 日 16: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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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儿,公众对死缓判决口诛笔伐,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如此解释:“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我对法律不是了如指掌,请问田院长,判决一个罪犯,根据的是你认为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你想改改就改改?还是法律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是前者,我无话可说,你可以像皇帝一样生死予夺、唯我独尊,只要你说 “我认为应该如何如何”;如果是后者,中国现在还没有废除死刑,云南现在还是中国领土,请不要搞一国两制、脱离中国法律框架,否则告你一个图谋不轨、分裂祖国!呵呵!说得玩的,我不喜欢打小报告,你好自为之!谁知道你是真想改改,还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P; c2 I) Z5 n, r2 A* M: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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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杀人偿命应该改改”就改改,就给杀人恶魔发“免死金牌”的,何止田成有,何止云南省高院!2006 年11月23日,桂林人梁勇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妻子的尸体。2007年9月1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勇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梁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勇不服,上诉到广西高院。2008年1月16日,广西高院认定桂林中院的判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时隔近三年之后,2010年11月15日,广西高院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梁勇的死刑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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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L3 F3 ~& L9 l  ]1 T    如果一个官员受到色贿,深入裙众、上床之后要提拔一个女下属,提拔理由当然不会说她床上功夫了得、鱼水之欢朕心甚慰,拿到台面的当然是冠冕堂皇的“工作勤奋、能力突出”。法官如果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或者通过关系疏通也一样,绝对不会说“他给钱了、有人打过招呼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同样欲减之罪、何患无辞!上次云南高院给李昌奎免死,用的理由是漏洞百出的“自首情节”、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情感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较轻”,让我们看看这次广西法院又放的什么屁?使出什么花招?. N5 V- w  |, P5 p- `*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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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8 M' A9 X2 h6 L    广西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表示,梁勇在关押期间,向G A机关提供了“杨万里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举报事实得到了警方确认,法院因此认为梁勇立功。同时,法院鉴于该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梁勇减轻处罚。判决书说了两个理由,“立功表现”和“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让我们看看,是不是欲减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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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v1 T3 l" N& b* _' a) c# T) M    经常看到判决书中说“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然什么什么但是不足以从新发落”,梁勇案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中也说了几个“极为、极大、极其”,并且驳回了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梁勇杀人煮尸,残忍得令人发指,就算梁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梁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被采纳,按照惯例也是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是就奇了怪了!一审二审不提“立功表现”,终审判决却风云突变,冒出了“立功表现”,并且绝口不提“不足以从轻发落”。二审驳回“被害人有过错”,终审却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出尔反尔,十分蹊跷。就好像参加一个辩论比赛,你站在正方,你会侃侃而谈,站到反方,你也会口若悬河。你是看人下菜、根据需要选择立场、根据立场选择说辞,把法律当作橡皮泥、想捏成什么形状就什么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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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g6 i0 I: t6 }0 P: D2 B  b1 E    “一个已经接受两千年‘杀人偿命’伦理思想的老百姓,要认同废除死刑,这将何其之难呢?”一位在法院工作的司法人员向记者抱怨。抱怨个p啊!动辄说国际惯例、和国际接轨,是的,很多国家是没有死刑,但是他们有终身监禁、不随意减刑,我们有什么?我们只有徒有虚名的死缓,死缓相当于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是徒有虚名,几乎没人会坐牢一辈子,这些都给监狱、公检法腐败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说你表现好就可以早点出去,说你有立功表现、自首情节就可以免于一死。要学国际惯例,你就学全了,别有利可图就拿来主义、会断财路就视而不见,别废除死刑就学习、终身监禁就不学了。就算真要废除死刑,在没有废除之前,法官断案也应该依据现行法律而不是未来的法律。法官,也许将来法律会被折腾成“画虎不成反类犬”,但是现在请不要自作主张、用未来的法律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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