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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6 D0 y+ ~) ?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有关住房的两条规定引发社会热议。. U4 S: y& I. F% t% |% W& a5 |
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N# _0 f4 A3 H 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B2 p# `* u2 _ 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这部司法解释的部分支持者和反对者。; b0 d! E. b; Q% s
男人的离婚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 C' \9 I; l, e/ A0 N! g1 b 正方:宋先生,35岁,已婚* K, _' U' ^8 a8 T( N p+ V$ j6 r
我同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虽然听起来“不合情理”,但我是干律师工作的,考虑问题往往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当时我买房子的时候,是我父母掏钱买的,从心理上来说,我肯定不希望将来流失一半。这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的父母来说不公平。! u% d8 n4 V z
这对女方来说也是一样,不能说对女人不公平。% m3 f1 ]& k: A
我代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大都是为利益纠缠,尤其是房子,夫妻双方抢来夺去的,都快成仇人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是防范于未然,婚前是谁的就是谁的,简简单单。而且,对于那些想靠“傍大款”再离婚一夜暴富的人来说,无疑是堵住了以往的法律漏洞。# C( x' ^+ s0 }- G# o {2 b* q
反方:李女士,31岁,婚龄3年
# `/ `: n, v3 N' J( d 我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特别容易对“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况看,万一我和老公离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带。那就是说,我是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异妈妈,而我老公的婚史,对他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
- G: h W {3 h% P/ B! Q# ]9 n. B 实际上,男女双方都要工作挣钱,所谓分工主要体现在对家庭的贡献上。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对家庭的付出是无法用出资多少来衡量的。
* e% q9 F/ y" O 我朋友说,根据这个新司法解释,如果是因为男方感情出轨离婚,那么,妻子除了获得补偿之外,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结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钱越来越贬值,而房子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来源,却被过错方占有了。
: e5 R4 _; e, Q% z 有人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以堵住“傍大款”,这根本就是胡说八道。傍大款的人难道只想着离婚时分一半财产?他们看重的是和大款在一起的物质丰裕。所以呀,愿意嫁有钱人的还嫁有钱人,不会因为后来分得财产就打消这个念头的。9 I+ E+ v e/ z$ f9 O/ \
新司法解释是否将极大改变择偶观
# f: A D& [& F& z% z) a 正方:陈先生,33岁,未婚7 @- M; N) w# n2 u. w V
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挺好,至少让女孩的择偶观不再那么现实。我在北京打拼好多年了,月薪差不多在1万元左右,但对房子一直“可望不可即”。从想买房子到绝对买不起房子,房价越来越高,同意跟我见面的女孩子也越来越少。有时候,一说“没房子”,连介绍人都没兴致了。' Q+ L7 N5 f% ]1 B8 k& |
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对房子等物质上的东西,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而结婚。我想,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实施起来,今后爱情这事应该会变得更纯粹了。
. w4 m% _1 |- P% V/ G. d+ t, e+ U6 _' M 其实我一直在考虑:是不是占了便宜才能叫男女平等?现实情况是,男方没有房子就找不到女朋友,可以说,房子“绑架”了男人,物质绑架了社会。现在整个社会的出发点就不对,爱情越来越不重要了。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或许是一个改变的契机。
) j6 P0 ~3 g+ y( S( |" ~2 _" @1 i 反方:张女士,24岁,单身$ d3 P1 m/ \* U0 @% ]
我觉得这个新司法解释出发点可能挺好,但从情感上说,可能会制造夫妻间的疏远。我在相亲之前,确实会问对方有没有房子。房子也绑架了女人。但现在的房价、物价,无论男女,单身一个人的成本都很高,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可以分摊成本。我不是要占对方的便宜,只是心理上会觉得踏实。房子的贷款虽然是男方还,但我的钱可以支付生活费,可以投资,可以有更长远的生活规划,我们两个人都会过得更好。! V* V0 L8 P; h
我一直觉得:夫妻之所以是夫妻,就因为他们在感情上和物质上都是共同体,有时候,财产上的不分彼此更能促进感情交流。难道我们一定要在谈感情的时候时刻提醒自己该谁花钱吗?
7 J# d; {6 \( }0 S. [, m" `! \ 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给人的感觉是:“钱归钱,情归情。”反而更容易让两个人之间彼此提防。如果说财产的所有权将决定我们的感情走向,那结婚不结婚有什么关系呢?结婚的情感意义何在呢?5 t1 v+ L6 ~( v+ w( h
新司法解释是不是爱情“腐蚀剂”8 H9 l: ]7 w; }2 o
正方:张女士,26岁,未婚,恋爱中) r" H/ X8 z' A+ `; y+ [4 j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是在鼓励男女双方共同奋斗,谈不上“腐蚀”爱情的问题。新司法解释尊重了夫妻双方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按照新司法解释,无论是男方父母买房还是女方父母买房,都不会跟小两口的感情挂钩,即使分开,也只是感情破裂。7 N" f5 l$ A5 L; m
我跟男朋友家里都没有实力支持我们买房子,现在没有这方面的顾虑。) _5 u3 [% b0 b, u
这也是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奋斗。我们走到一起,结婚生子,完全是感情使然,万一有那么一天,也不会追究说当初对方是为了房子才跟自己结婚的。, B3 {7 e% q V
我觉得,这样至少鼓励了女孩不是嫁给房子,而是嫁给爱情。其实,在我的观点里,无论男女,都需要独立。如今这个年代,吃饭AA制、旅游AA制、投资AA制,财产为什么不能AA制?什么都AA制也没什么不好,清清楚楚,谁也别占谁的便宜。
- V, E% V) ^, r) C1 P 反方:林女士,32岁,婚龄4年) d4 N5 d6 {+ H2 b2 V7 H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太过物质化,对爱情是个“打击”。如今,离婚的时候,很多人想的是“离婚我竟然分不到房子”,而不是“我们竟然离婚了”。而这个司法解释,很可能加剧这种“无爱”的趋势。
( A! n; D0 E k& z 它是把夫妻双方看作AA制的投资者,而不是从感情角度考虑的。这对感情大于理性的女人来说,不可接受。0 G8 H9 i7 @8 o' h; _9 s* _3 f
我从怀孕之后就辞职了,到现在,孩子两岁多了,我也没有计划要出去工作。我跟老公开玩笑说,以后工资要全上交,否则我没有安全感。9 ]6 s+ ]/ s7 f1 }' o* M4 ~$ a
婚姻虽然是爱情的归宿,但婚姻生活也离不开房子和车子。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嘛。但是,夫妻之间的物质跟感情,哪能分得那么清楚?% T4 @* j; U4 G$ i& U/ P6 Q
我觉得法律不能太冷酷。: O1 I. H8 p- t
丈母娘嫁女要不要先掂量
% [7 z2 R& a$ i Q7 y 正方:崔女士,52岁,女儿正计划买婚房
. ~4 [- i( }' s8 c+ e7 M 这个新司法解释还是不错的。原来就是准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他们买房子的,男方女方出资比例差不多是6∶4,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孩子爸爸比较传统,觉得男方应该多出一点,只是心理上舒服些。他们结婚之后,装修男方负责,我们再给他们买辆车,这样他们就不会太辛苦。
7 ]$ g. Y$ f; D6 R6 @ 而且,我们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我家经济条件好一点,在北京已经有了一套房,我和老伴现在的房子,将来肯定是要留给女儿的。# \0 H9 L6 |8 H
说实话,我们甚至商量过,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房子就是给她个人的,有了这个法律规定,这一步也省了。有什么不好?% t. k! E P, I( p U! W& g2 c
反方:关女士,55岁,女儿的男友已经购房
; \6 |; w8 @& V6 `% Q! J* F, o& @ 现在子女结婚,其实双方父母都要“出资”的,而且“出资”形式很灵活。按照新司法解释,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我女儿没份儿,这对其他出资形式不公平。
9 g. V4 K2 e6 n9 d; Y/ G, ]! J 比如他们如果买新房,我们的计划就是男方出房、女方装修。装修的钱我们出,这也是婚前财产啊!如果不装修,还不如给女儿买辆车呢。而且,万一小夫妻日后有问题,装修又带不走,又不算房款,实在不划算。
/ r$ G6 ^: R' J& T( n 新司法解释出来后,他们怎么办?现在,我女儿和他男朋友名下都有自己的房子,好在她男朋友很懂事,说要把房子公证成两个人的,否则还真不知这婚能不能结得成。4 \6 c- D6 k4 g( s" k: y( i& S
现在,他们结婚的事还没最后定下来,我们得商量商量了。
! I( z" P) B0 Y6 K$ n" l.blkComment p a:link{text-decoration:none} .blkComment p a:hover{text-decoration:underline} " k! ^# F9 _. O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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