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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3月22日電/今後,烏魯木齊市政協委員在屆內連續兩年未反映社情民意或不提交提案,將被約談,並收到書面告誡,如不改正,將被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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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W1 |! D7 A9 A W3 ^7 X- J0 q 據烏魯木齊晚報報道,3月21日,烏魯木齊市政協十二屆一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協烏魯木齊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 q5 S. u2 F9 B7 f" M
0 u7 M. e- | \ 烏魯木齊市政協此次出台的《辦法》對市政協委員的職責、考勤考核以及紀律要求做出了詳細規定,從而進一步增強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推進政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 ! T( K- m* u8 W' P) d) v1 i;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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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的重要基礎。辦法》規定,政協委員每年應至少提交一件質量較高的提案,反映一條社情民意;屆內爭取對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一至兩條合理化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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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_+ M8 }2 |# W. Y' P 委員參加政協會議和活動,是政協組織有效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前提和基礎。《辦法》要求委員積極參加市政協會議及各項活動,並建立了考核考勤制度,對委員參加會議和活動的情況進行考勤記錄和考評。每屆屆終,市政協黨組將委員出席會議、參加活動情況,書面通報市委組織部、統戰部及委員所在單位,作為推薦連任下屆政協委員的重要依據和參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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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L: @, |" R5 `) u9 y 《辦法》對履職不合格的委員做出罰則規定。委員沒有請假或未經批准缺席一次全體會議,常委一年內兩次沒有請假或未經批准缺席常委會議,委員屆內累計三次沒有請假或未經批准不參加政協組織的活動,委員兩年內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副主席對其進行約談,同時由市政協辦公廳報主席會議批准,向委員所在單位或委員推薦部門通報,予以書面告誡。若經約談告誡仍未改正,由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經市政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予以勸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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